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 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 的法的总称。
当今世界主要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案例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 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也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 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 系的整体。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的单位。
普通法按照其部门法体系一般可分为宪法刑法(Criminal Law)、合同法、侵权法 、信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其部门 法体系一般则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 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我们之所以要对部门法体系有所了解,是因为即使在同 一法系内不同的部门法在表达类似的法律概念时常常要求我 们选用不同的法律用语。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些术语常常带 有部门法特征。
例:“the defendant”与“the accused”的不同,则在于这两个 法律术语用在英国法律的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内,用来表示 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the accused”一般指刑事被告,民事 被告一般用“defendant";“诉”在民诉中用“Sue" ,在刑诉中则 用“prosecute"。
此外,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在用词方面也 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起诉”在普通法中用"action",在衡平 法中却用“suit”;“判决”在普通法中用“judgment",而在衡平 法中却使用“indictment",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十分清楚的。
“被告”是指被他人提起诉讼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通 常用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 被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仅用在刑事诉 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