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是一种语言活动,是一种系统学科,涉及语言学领域中的 许多学科,包括语义学、语法学、修辞学、文体学、语音学、篇章学,等等。
除了涉及语言相关学科外,与逻辑学等非语言学科关系亦 十分密切。若原著系科学著作,则还涉及科技专业知识。因此,从 不同学科角度来考察译文,自然就会有很多的具体标准或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与基本标准不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而可直接 用于译文评价,但具体标准与基本标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其 内在的联系。基本标准是具体标准的概括,是通过具体标准来体 现的。
根据现有的知识和笔者的理解,这些具体标准至少包括以下8个方面:
(1)措辞准确性—语义学标准;
(2)逻辑关系与原著一样明晰(逻辑一致性)一一逻辑学标准;
(3)修辞一致性——修辞学标准;
(4)切合原著的文体与风格(文体一政性)——文体学标准;
(5)语音转化得体——语音学标准;
(6)语法符合目标语言规范(语法规范性)——语法学标准;
(7)文理结构通顺、清晰(文理通达性)——篇章学标准;
(8)克服文化差异障碍——文化学标准。
在上述8项具体标准中,第(1)~(5)项体现着译文与原文之 间的关系(第1种关系),是译文信息等价性的具体体现;第(6)~ (8)项是对目标语言译语的语言学要求,不受源语语言规律和规则 的支配与限制,而是按照目标语言自身的规律“运作”,以便使原著 的信息高效完整地传递给目标语言读者,所体现的是译文与读者 之间的关系(第n种关系),是信息传递性的具体体现。
如果我们把“信息等价性”和“信息传递性”这两个基本标准看 作一级标准,那么第(1)~(8)项标准则可被称之为二级标准。
这样,针对不同体裁的作品,通过调节各标准的权重便可使该 标准系统适用于各种类型作品的翻译。因此,该标准(体系)具有通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