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点。法律英语 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因此其研究应从两个视角进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本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
概言之,法律英语词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在英语语言的发展过程中,英语的词义在不断地演变。法律英语词汇就是从多义的 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的。有些词具有鲜明的法律含义特色,明显独立于普通英语。有些词在普通英语中具有某种含义,而在法律英语中则具有另一种独特、特定含义。
英语法律术语词义单一,定义严格,可以非常准确地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一般意义的词语转变而来;另一种是法律专用术语,即只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法律职业中使用的词语。
古词语在现代英语中已不再广泛应用了,而且逐渐在消亡,但是在法律英语中古词语的应用却十分普遍。
大量古体词汇的频繁使用,使得法律语言古朴精练,庄重严肃。
古词的频繁使用是法律英语词汇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一些古词在现代英语中,尤其是在现代英语口语中己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
法律英语词义的保守性是指词义的不易改变性。法律英语词义的保守性源于人们对权威标准的信仰。
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各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因此,法律文本中通常使用“必须”、“应该”、“可以”、“不许”、“不能”等带有命令语气的词语。
英语法律文本中频繁使用shall, may, can,should, ought to, have to等 规约性情态动词,以对适用对象做出规定、许可、授权、禁止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法律语言要求表达精确,法律文本的写作更是如此。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限的法律法规往往难以包容万象,因此法律文本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模糊性词语。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准确界定,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情况。模糊性词语的一定程度合理的运用可提高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经常使用词语的并列结构,这类短语较常见的有:
(1).由两个同义词用and连接;或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词性相同、词义相近I相对的词用or连接构成。
在法律英语中,经常会看到使用复杂的介词短语来代替简单介词的情况。这些复杂介词短语的使用,增强了法律文献的准确性,避免了含混不清、模棱两可。